联系方式

名称:深圳市美容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凤凰大厦22楼B

电话:4008002582

传真:33011684-803

邮箱:szmrhyxh@126.com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协会动态 > 协会新闻 >

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美容院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协会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5-11-09 15:58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下达2014年广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5]92号)要求,由深圳市美容行业协会主要起草,深圳市梦圆皇宫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参加起草的《美容院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与2015年11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深圳市美容行业协会。

附件:1、意见反馈表

2、《美容院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美容行业协会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育成

联系电话:18038161115

电子邮箱:13760311939@163.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一号博园商务大厦九楼


附件

广东省地方标准

美容院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 beauty salons

2015年10月28日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美容院

3.2 公共用品用具

4 行政管理要求

5 场所环境要求

5.1 环境设置

5.2 服务设施设置

6 场所卫生要求

6.1 器具和产品卫生

6.2 卫生操作要求

7 卫生管理

7.1 卫生管理组织

7.2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7.3 卫生管理档案

7.4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8 人员卫生要求

8.1 健康管理

8.2 卫生知识培训

8.3 个人卫生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省美容行业的管理,规范本省美容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顾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本省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精神,结合广东省美容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美容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美容行业协会、深圳市梦圆皇宫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黄晓惠

本标准于2015年10月首次发布。

 

 

美容院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院的定义、美容院的开业要求,场所环境要求、场所卫生要求、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要求等美容院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一切美容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文件 卫监督发[2007]221号

 

《上海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2006年9月2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

 

《大连市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美容院

运用专业手法技术、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并借助美容护肤、化妆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修饰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等。

 

3.2 公共用品用具

指美容院和美容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粉扑、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

 

4 行政管理要求

 

网点开设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的评估程序。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

 

5 场所环境要求

 

5.1  环境设置

5.1.1 美容院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5.1.2 场所设置与布局

5.1.3 美容院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院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5.1.4 美容院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5.1.5 美容院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50平方米以上的院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院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5.1.6 美容院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5.2 服务设施设置

5.2.1 美容室

5.2.1.1 美容室独立设置,不与其他功能房间混在一起。

5.2.1.2 室内高度应保持在2.4米以上,室内备有空调、换气扇或抽风机等换气设备。室内温度在22摄氏度左右,湿度在55%-65%之间,采光良好,设有明暗两组灯光。

5.2.1.3 美容床之间的间距要适宜,每张美容床占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

5.2.1.4 保持橱窗、玻璃、窗帘、墙壁、地板、地毯的清洁,地板上的赃物应及时清理,绝不可以有老鼠、跳蚤、虱子、苍蝇等。

5.2.1.5 设有专门的美容师休息室。室内严禁吸烟,如有需要可以设置专门的吸烟区或吸烟室。

5.2.2 给排水设施

美容院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5.2.3 清洗消毒间

5.2.3.1 50㎡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有清洗、消毒专间,50㎡以下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清洗、消毒专区,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消毒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消毒间(区)的面积建议不小于美容场所使用面积的1:10。

5.2.3.2 清洗消毒间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5.2.3.3 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5.2.3.4 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5.2.3.5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5.2.3.5.1 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

5.2.3.5.2 采用物理消毒应配备热力、紫外线、臭氧等消毒设备和清洗池。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2.3.6 有与美容工具、棉织品、拖鞋、饮具、从业人员手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设备(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包括消毒设备、消毒药剂、操作台和清洗池、浸泡消毒池(桶)等。

5.2.3.7 消毒间内必须配备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以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采用热力消毒法则不须配备。

5.2.3.8 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或购物凭证)。

5.2.3.9 消毒产品应有专用的保存柜,不得污染环境和空气。

5.2.3.10 各类清洗、消毒工作操作程序应悬挂在相应的清洗消毒场所。

5.2.4 公共卫生间

5.2.4.1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提供冷热水、肥皂、纸巾以及卫生纸,同时也要准备加盖的垃圾桶。

5.2.4.2 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5.2.4.3 公共卫生间应设独立的机械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安装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5.2.5 储藏设施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5.2.6 保洁设施

5.2.6.1 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5.2.6.2 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5.2.6.3 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5.2.6.4 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5.2.7 脏棉织品收集设施

5.2.7.1 应配备专用于已使用过的或脏棉织品的盛放容器,有条件宜设置脏棉织品分类收集容器。不得随手丢放已使用过的或脏棉织品。

5.2.7.2 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

5.2.8  通风设施

美容院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场所内粘贴醒目的严禁吸烟标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5.2.9 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院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5.2.10 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院应当设有加盖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5.2.11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院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5.2.12 设备与工具

5.2.12.1 美容院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5.2.12.2 美容院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5.2.12.3 美容院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6 场所卫生要求

 

6.1 器具和产品卫生

6.1.1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6.1.1.1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品的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6.1.1.2 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6.1.1.3 采购的各类产品应当在保质期内,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6.1.2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6.1.2.1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专柜专用,保持洁净。

6.1.2.2化妆品、消毒产品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变质或过期产品应及时清除并销毁。

6.1.3 公共用品用具使用

6.1.3.1 检查产品,注意不得为顾客提供变质或过期的产品。

6.1.3.2 客用化妆品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6.1.3.3 各类产品最小使用包装的标识符合相应的规定,化妆品应有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期限使用日期、、卫生许可批号或进口许可批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唇膏、口红、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6.1.3.4 有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期合格的有效检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

6.1.3.5 对需要消毒的用品、用具要进行消毒处理,并放在随手可取、干净的工作台或手推车上。

6.1.3.6 备齐并摆放好产品。摆放产品时要以方便作为原则,一般的摆放顺序为:酒精或消毒杀菌液 卸妆产品清洁产品化妆水去角质产品按摩膏精华素面膜眼霜日霜防晒霜;如果是身体护理,则要备好身体护理所用产品。

6.1.3.7 院装产品应根据所需用量,提前取出,并保存在干净、经过消毒的容器中。

6.1.3.8 容器内的东西必须用消毒后的压舌板或挑棒取出,手指不可触及容器内及瓶盖内。

6.1.3.9 定期彻底清洁仪器。每次使用仪器前后要随手对机器与皮肤接触的部分进行消毒,如超声波美容仪的声头、电脑皮肤检测的探头等。

6.1.4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6.1.4.1 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拖鞋、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器械应一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1.4.2 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6.1.4.3 每天应将更换、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品种名称和数量、清洗消毒时间、方法(物理方法或消毒液配比浓度、浸泡时间等)、消毒人员签名、接待美容或美发顾客数量进行分类登记,并保存记录。

6.1.5 公用饮具消毒

6.1.5.1 公用饮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6.1.5.2 饮具清洗消毒后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6.2 卫生操作要求

6.2.1 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6.2.2 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对患有皮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6.2.3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6.2.4 美容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

6.2.5 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7 卫生管理

 

7.1  卫生管理组织

7.1.1 美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7.1.2 美容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7.2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7.2.1 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7.2.2 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7.2.3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7.2.4 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7.2.5 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2.6 制止美容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须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建立索证制度。

7.2.7 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

7.3 卫生管理档案

美容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1)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个人卫生制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将卫生许可证原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接待厅公示栏等处)。

(2)卫生管理制度。

(3)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4)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记录。

(5)卫生操作规程。

(6)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验收、出入库及储存记录。

(7)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8)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9)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10)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11)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12)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13)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7.4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7.4.1 美容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7.4.2 一旦发生健康危害事故,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4.3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7.4.3.1 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7.4.3.2 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7.4.3.3 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7.4.4 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及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控制健康危害的蔓延和恶化。

7.4.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8 人员卫生要求

 

8.1 健康管理

8.1.1 美容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应将“健康合格证明”悬挂于店内明显处。

8.1.2 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应当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8.2  卫生知识培训

8.2.1 美容场所从业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8.2.2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8.3 个人卫生

8.3.1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

8.3.1.1 洗手

为客人做护理前必须洗手。洗手时最好用流动水,并使用肥皂或洗手液质仔细将指尖、手指、指缝、手背至手腕上部15厘米处都洗干净。美容是在洗完手后,应避免触及自己的脸部及头发,如果必须这样做,应该在再次接触顾客或再次使用美容工具之前重新洗手。

8.3.1.2 手部消毒

手部消毒主要是在为面部或身体有发炎、化脓或伤口等问题的顾客做护理前进行,目的是避免细菌感染。手部消毒应在洗手之后进行,可以选用70%(75%)酒精或0.2%过氧乙酸溶液等消毒用品。

8.3.2 为顾客做护理时,应戴符合规格的口罩。制服、口罩应随时保持整洁、卫生。

8.3.3 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8.3.4 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8.3.5 从业人员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年 月 日

 

标准名称  
提出意见的单位和(或)专家 单位名称  
专家姓名  
通讯地址和邮编  
联系电话  
E-mail  
条文编号 具体内容 修改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13859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凤凰大厦22楼B 邮编:518000 电话:4008002582